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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項目申報
為貫徹落實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實施意見》(鄂法委發(fā)〔2022〕2號),現將修訂后的《湖北省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創(chuàng)建管理辦法》印發(fā),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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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全省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的創(chuàng)建水平,加強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的管理,促進我省法治文化建設健康、持續(xù)、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是指面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群體,以法治為主題,以藝術化、生活化的文化形式為載體,具有引領、熏陶、教育、涵養(yǎng)功能的法治文化陣地。
第三條 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的創(chuàng)建遵循自愿申報、分類評比、分級評定、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委依法治省辦”)、省司法廳、省普法工作辦公室負責全省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的標準制定、組織考評、命名授牌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各市、州黨委全面依法治市(州、區(qū))委員會辦公室、司法局和省直各單位負責本地區(qū)和本部門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創(chuàng)建的規(guī)劃指導、資格初審、推薦上報和示范推廣。
第六條 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的創(chuàng)建單位負責示范點的創(chuàng)建申報、日常維護和活動開展。
第二章 分類分級設置
第七條 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分為四類三級。
第八條 類別設置包括四類:
(一)法治文化公園(廣場)類。
(二)法治文化場館類(包括企業(yè)、學校、博物館等場所)。
(三)法治文化村居(社區(qū)、街區(qū))類。
(四)法治文化建設機關示范點。(不設星級)
第九條 級別設置。
(一)三星級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有一定規(guī)模和氛圍,載體元素較為單一,內容與法治文化切合,有一定受眾。
(二)四星級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有一定規(guī)模,氛圍較為濃厚,載體元素多樣,內容與法治文化貼切,受眾較多。
(三)五星級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規(guī)模較大,法治氛圍濃厚,載體元素豐富,法治文化內容多元,作用明顯,深受群眾喜愛。
第三章 創(chuàng)建申報
第十條 創(chuàng)建申報條件。
(一)法治文化陣地建設成熟,法治宣傳教育功能明顯。主要包括:各類以法治文化為主要內容的場館、公園、廣場等社會公共場所和機關、企業(yè)、學校、社區(qū)、軍營、法庭、監(jiān)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等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和特定群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單位、機構。
(二)法治文化標識明顯,文化載體豐富多樣。建設有電子屏、櫥窗、燈箱、草坪牌、碑刻、石刻、雕塑、壁畫等。
(三)法治文化氛圍濃厚,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典故、格言、警句、謎語、漫畫、圖片、故事等對法律法規(guī)的解讀和展示準確無誤、通俗易懂。
(四)人員、經費保障到位。法治文化場所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場所建設管理制度,做到活動有記錄、工作有總結,臺帳資料健全。法治文化建設經費投入足額到位,保證每年有專項經費投入。常年免費對社會公眾開放。
第十一條 創(chuàng)建申報范圍。
滿足第十條規(guī)定的創(chuàng)建申報條件的法治文化陣地,其創(chuàng)建單位均可申報。
第十二條 創(chuàng)建申報程序。
創(chuàng)建單位填寫《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申報表》,按照屬地管理或者行業(yè)管理進行申報。
各市、州黨委全面依法治市(州、區(qū))委員會辦公室、司法局或者省直部門對創(chuàng)建申報單位進行資格初審,符合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申報條件的,推薦至省司法廳、省普法工作辦公室。
示范點申報工作,按照成熟一個申報一個的原則,可以隨時申報。
第四章 考評標準
第十三條 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考評工作實行量化評分,滿分100分,其中,實地考核70分,集中評選30分。
第十四條 實地考核量化評分標準。
(一)領導重視。明確主要領導分工負責(4分)。配有專(兼)職從事法治文化建設工作的人員(2分)。納入黨委(支部)議事日程(4分)。
(二)制度健全。有法治文化建設整體規(guī)劃,有目標、有內容、有措施、有計劃地開展(5分)。法治文化建設經費投入足額到位,保證每年有專項經費投入(5分)。
(三)主題鮮明。法治文化標識明顯,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法治宣傳教育功能明顯(5分)。法治標識隨處可見,法治文化氛圍濃厚(5分)。
(四)形式多樣。建設有電子屏、櫥窗、燈箱、草坪牌、碑刻、石刻、雕塑、壁畫等(3-5種,4分;6-8種7分,8種以上10分)。
(五)內容豐富。典故、格言、警句、謎語、漫畫、圖片、故事等對法律法規(guī)的解讀和展示準確無誤、通俗易懂(3-5種4分;6-8種7分;8種以上10分)。
(六)品味高雅。法治文化建設較好地融入地區(qū)或場所環(huán)境(3分)。富有特色,能夠圍繞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總結提煉具有自身特點的法治理念(4分)。在本地、本系統(tǒng)走在前列(3分)。
(七)其他。室內場所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室外場所占地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3分)。服務質量高(2分)。常年免費對社會公眾開放(2分)。社會影響顯著。市(州)、縣(市、區(qū))及省直各部門、省直各垂管、直管單位(部門)設立的法治文化場所每年參觀受教育人數在3000人次以上;鄉(xiāng)(鎮(zhèn)、街)、村(社區(qū))設立的法治文化場所每年參觀受教育人數在1000人次以上(3分)。
第十五條 集中評選量化評分標準。
推薦為五星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得30分,推薦為四星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得20分,推薦為三星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得10分。
第十六條 量化評分成績運用標準。
考評成績60分-74分,評為三星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考評成績75分-89分,評為四星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考評成績90分-100分,評為五星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 。
第十七條 法治文化建設機關示范點考評成績達到60分以上的,即可評為法治文化建設機關示范點。
第五章 考評命名
第十八條 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考評命名工作需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從嚴要求、確保質量的原則。
第十九條 考評命名程序。
(一)實地考核。由省司法廳、省普法工作辦公室對申報陣地進行實地考核,通過聽取匯報、實地調研、資料審閱等方式,根據考評命名標準對申報陣地進行量化評分。
(二)集中評選。在實地考核基礎上,以民主集中方式討論研究確定推薦星級,并根據考評命名標準給出相應分數。
(三)命名授牌。根據考評分數分類分級擬定命名名單,報請省委依法治省辦審定后,由省委依法治省辦、省司法廳、省普法工作辦公室按年度集中發(fā)文、授牌。
第二十條 滿足相應星級示范點評審條件的,即可直接命名對應星級,無需逐一晉級。
第二十一條 考評命名的組織工作由省司法廳和省普法工作辦公室適時開展。
第六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按照“誰創(chuàng)建誰維護,誰推薦誰負責,誰命名誰監(jiān)管”原則進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示范點創(chuàng)建單位黨政領導班子要高度重視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創(chuàng)建和維護工作,將其納入年度工作計劃之中,做到有計劃、有部署、有落實。做好日常維護,積極拓展法治文化建設的內涵和外延,積極組織各種宣傳活動。發(fā)生示范點名稱或隸屬關系變更時,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十四條 示范點推薦單位負責做好示范推廣工作,聯合創(chuàng)建單位,每年組織開展各類法治文化活動不少于5次,擴大法治文化的影響力。
第二十五條 省司法廳、省普法工作辦公室對示范點實行動態(tài)化、常態(tài)化監(jiān)管。通過重點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訪以及社會調查、聽取群眾意見反饋等方式對示范點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根據監(jiān)督檢查結果對示范點作晉級、降級或摘牌處理。
(一)晉級。對申報晉級的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通過組織實地考評、集中評選,凡達到更高星級標準的即可晉級到更高星級,可跨檔晉級。未達到晉級標準的可保留原級別。對晉級成功的示范點重新命名并授牌。
(二)降級和摘牌。經監(jiān)督檢查未達到該授牌星級標準的以及示范作用不明顯,法治文化建設工作不能長期堅持的示范點,將根據監(jiān)督檢查情況下達整改通知書,督促其限期整改。示范點接到整改通知書,應按要求認真整改,在規(guī)定時間內重新申報。規(guī)定期限內未整改、未重新上報或整改后仍未達標的,對該示范點作降級或摘牌處理。凡被降級或摘牌的省級法治文化示范點,自降級或摘牌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二十六條 省級法治文化示范點的創(chuàng)建管理納入示范點推薦地方或者單位年度法治建設工作年終考核。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委依法治省辦、省司法廳、省普法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