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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市項目申報
各縣、市、區(qū)人民*,市*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第3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xiàn)將《宣城市專利申請費用資助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宣城市人民*
2013年12月18日
宣城市專利申請費用資助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增強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促進我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fā)展,根據(jù)《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和《安徽省專利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不含外資和外資控股企業(yè)),且申請人地址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照本辦法申請資助。
(一)第一申請人為注冊在本市的企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或者為具有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的個人,或者為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院校學習的學生及在本市就讀的青少年學生,其申請的發(fā)明專利。
(二)第一申請人為注冊在本市的企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或者為具有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的個人,或者為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院校學習的學生及在本市就讀的青少年學生,且屬市本級的,其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第三條 資助條件:
(一)國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已授權的中國發(fā)明專利;
(二)國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已授權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
(三)國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已授權的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四)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已授權的發(fā)明專利。
第四條 資助標準:
(一)中國發(fā)明專利5000元/件;
(二)中國實用新型專利1600元/件;
(三)中國外觀設計專利1000元/件;
(四)國外發(fā)明專利每個國家20000元/件(*多2個國家)
(五)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院校學習的學生及在本市就讀的青少年學生申請的專利按上述標準增加20%資助。
第五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需向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宣城市專利申請費用資助審批表一式二份(審批表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制定);
(二)中國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國外發(fā)明專利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專利證書原件經核對無誤后退還申請人);
(三)非職務發(fā)明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身份證明經核對無誤后退還申請人),職務發(fā)明需提供單位有效資質證明(如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等)及其復印件(單位資質證明經核對無誤后退還申請人);
(四)一項專利有兩個以上申請人的*須提供其它專利申請人的委托書;
(五)在校學生需提供學生證復印件和學校證明各一份。
第六條 縣市區(qū)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資助申請受理工作,并統(tǒng)一上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市直單位和個人直接向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核后報市*批準。
第七條 資助申請工作每年度開展一次,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內符合資助條件的申請。
第八條 屬市本級的,資助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屬縣市區(qū)的,資助資金按市與縣市區(qū)4:6比例承擔。
市級資助資金由市財政供給,列入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fā)資金中管理;資助資金的撥付按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的有關要求辦理。
第九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fā)現(xiàn),則追回資助資金,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各縣市區(qū)應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資助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宣城市專利申請費用資助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