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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行業(yè)資訊
安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申請主要是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打通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后一公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國發(fā)〔2016〕16號)和《安徽省人民*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細則(修訂)〉》(皖政辦〔2017〕7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根據安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內容:
第二條 *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要審批或備案。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其余應主要用于科技研發(fā)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保障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fā)展。 (牽頭責任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市科技局)
*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體系和機制,明確相關管理機構和職能,建立完善轉移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符合轉移轉化特點的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和獎勵制度。(牽頭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處置科技成果遵從市場定價機制,一般應通過協議定價、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實行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對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在單位內實行公示制度,同時明確并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牽頭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市科技局)
第三條 *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應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報告,主管部門審核后形成部門科技成果轉化總結報告,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至科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成果轉化方面開展的工作、取得的總體成效、主要經驗和面臨的問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數量、類型等情況;科技成果以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方式實施轉化情況;推進產學研合作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和獎懲情況等。 (牽頭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教育體育局)
*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技等相關部門,在對高校、科研院所及下屬單位進行績效考評時將成果轉化情況作為評價指標之一。(牽頭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四條 *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要依法制定和公開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按照規(guī)定或與科技人員的約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未規(guī)定也未約定的,可按如下標準執(zhí)行: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的,從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從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在研究開發(fā)和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70%。職務成果轉化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單位當年工資總額,不受當年工資和績效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 (牽頭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對科研團隊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團隊負責人有內部收益分配權。職務發(fā)明獲得知識產權后,1年內無正當理由未能運用實施的,發(fā)明人在不改變權屬的前提下,可與單位約定自行運用實施、享有轉化收益。(牽頭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教育體育局)
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勵,可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安徽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細則(修訂)》執(zhí)行。(牽頭責任單位: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教育體育局)
第五條 對于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執(zhí)行:擔任*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yè)單位(不含內設機構)及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正職領導的,可按規(guī)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在擔任現職前所獲股權,任職后應及時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股權交易限制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1年后解除。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可按規(guī)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和報告制度。 (牽頭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教育體育局,配合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第六條 *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應建立完善鼓勵、規(guī)范科技人員兼職或離崗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辦企業(yè)等管理制度。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經單位同意,可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或在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chuàng)業(yè)獲得合法收入。高校、科研院所應當規(guī)定或與科技人員約定兼職的權利和義務,實行兼職公示制度和獲得股權及紅利等收入的報告制度。離崗創(chuàng)業(yè)人員按照規(guī)定享受檔案工資繼續(xù)調整、專業(yè)技術職稱評審和崗位等級晉升等權利,所承擔的市級及以上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在與原單位保留人事關系期間,可按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職業(yè)年金,連續(xù)計算工齡。兼職取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人,兼職或離崗創(chuàng)業(yè)收入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牽頭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配合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員開展橫向技術合作、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允許橫向委托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人員通過合同約定成果使用權和轉化收益,探索賦予科技人員成果*權或長期使用權。所獲非財政科研經費,不受使用范圍和比例的限制,納入單位財務統(tǒng)一管理,按委托方要求、合同約定或單位內部管理制度規(guī)范管理使用,其中人員經費合同沒有約定的,由單位自主決定。對承擔橫向項目與*科技計劃項目,在業(yè)績考核中同等對待。(牽頭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發(fā)展改革委、市教育體育局)
鼓勵市屬高校放寬大學生修業(yè)年限,允許在讀大學生休學在宜從事科技創(chuàng)業(yè)、成果轉化等活動,休學時間可視為其參加實習、實訓、實踐教育的時間。高校應明確支持學生參與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的具體措施。鼓勵高校通過無償許可專利的方式,向學生授權使用科技成果,引導學生參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牽頭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配合單位:市科技局)
科技人員從事科技創(chuàng)業(yè)、成果轉化等取得的業(yè)績,可作為申報專業(yè)技術資格的條件。對在市內科技成果轉化中貢獻突出的科技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專業(yè)技術資格、任職年限等限制,免于職稱外語和計算機考試,破格申報專業(yè)技術資格。(牽頭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配合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市科技局)
第七條 高校、科研院所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的,可享受國家相關個人所得稅*惠政策,同時也可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待分紅、轉讓時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牽頭責任單位:市稅務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惠政策。企業(yè)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yè),被投資企業(yè)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yè)和個人可選擇繼續(xù)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zhí)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所得稅。(牽頭責任單位:市稅務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科技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yè)依法宣告破產,科技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可不予追征。(牽頭責任單位:市稅務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作為對科技人員的獎勵涉及股權注冊登記及變更的,無需報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門審批。(牽頭責任單位:市工商質監(jiān)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教育體育局、市科技局)
第八條 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及人員的支持力度。鼓勵市內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轉移轉化科技成果,鼓勵我市企業(yè)購買市外先進技術成果并在我市轉化、產業(yè)化,鼓勵市內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yè)聯合成立股份制科技型企業(yè),推薦符合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yè)申報省政策獎勵,并享受我市科技創(chuàng)新政策的支持。鼓勵有條件的省級開發(fā)區(qū)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吸收社會資金入股,重點投向產學研合作企業(yè)和科技成果轉化。 (牽頭責任單位: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對獲得省自然科學、科學技術進步一、二、三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市按規(guī)定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70%用于科技研發(fā)和成果轉化,30%獎勵項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團隊)。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對企業(yè)和高校、科研院所轉化科技成果獲國家、省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配套系),市按規(guī)定給予一次性獎勵。(牽頭責任單位: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對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技術水平高、效益好的,市財政給予獎勵,用于人才團隊激勵。(牽頭責任單位: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支持各縣(市)區(qū)建設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市按省績效評價獎勵資金1:1配套給予獎勵。(牽頭責任單位: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第九條 科技成果通過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通過協議定價并公示的,單位領導及相關人員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成果定價中因成果轉化后續(xù)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以投資方式實施成果轉化的,對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但發(fā)生損失的情況,不納入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yè)資產增值保值考核范圍。有關部門要完善相關制度,聚焦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權益與激勵、轉化便利性等核心問題,從根本上解決影響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障礙。著力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市場環(huán)境、政策環(huán)境、服務環(huán)境、法治環(huán)境,構建有別于行政管理、體現鼓勵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的監(jiān)管制度體系,按照“三個區(qū)分開來”要求,客觀審慎處理相關問題,*大限度調動科技人才創(chuàng)新積極性,大力營造勇于創(chuàng)新的社會氛圍。 (牽頭責任單位:市審計局,配合單位:市委組織部、市監(jiān)察局、市財政局、市教育體育局、市科技局)
安慶市科技成果轉化咨詢熱線:18755150022(微信同步)QQ:2881391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