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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關(guān)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實施辦法》(蘇府?2017?168 號)文件規(guī)定,蘇州市開展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才補貼申報工作,那些院校、研究所符合申報條件呢?申報條件具體有哪些?申報材料需要提供哪些?蘇州市給予了哪些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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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才補貼申報對象:
在蘇州市域范圍內(nèi)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教育、科研的各類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部省屬、外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蘇設(shè)立的獨立法人、獨立運作的分支機構(gòu),經(jīng)認定后
也可納入支持范圍。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引進以下三類人才時,可申請引才
補貼:
1.頂尖型人才(A 類)。諾貝爾獎獲得者,國家*高科學技術(shù)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發(fā)達國家*高學術(shù)*機構(gòu)會員(或稱“院士”)及其他經(jīng)認定相當于上述層次
的人才。
*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在本學科或?qū)I(yè)領(lǐng)域取得明顯業(yè)績,在海內(nèi)外高水平大學、研究機構(gòu)擔任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務者;行業(yè)公認、技藝精湛的高技能、工藝人才;其他經(jīng)認定相當于上
述層次的人才,特別是具有較大創(chuàng)新潛力的青年人才。
蘇州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才補貼申報條件:
(一)申請引才補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高度重視人才引進工作,有對外公開、規(guī)范完整的人才引進及配套政策。
2.用人單位應結(jié)合蘇州市和本單位發(fā)展實際需求,制訂《重點引才學科(專業(yè))目錄》,報人社部門審核備案。
3.用人單位對引進高層次人才應采取協(xié)議年薪制、安家(購房)補貼等可量化的特殊支持政策,被引進人才稅前年薪一般不低于 38 萬元(2018 年市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 4倍),或安家(購房)補貼不低于 50 萬元。
4.用人單位一般員工的招聘不在支持范圍之內(nèi)。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A 類、B 類、C 類人才一般分別不超過 55 周歲(1964 年5 月 1 日以后出生)、50 周歲(1969 年 5 月 1 日以后出生)和 45周歲(1974 年 5 月 1 日以后出生),條件特別*的人才可適當放寬。
2.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從蘇州大市范圍以外引進,與用人單位簽訂 3 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已全職到崗工作,在蘇繳納社?;騻€稅。
3.學科專業(yè)和研究領(lǐng)域須列入本單位《重點引才學科(專業(yè))目錄》。
蘇州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才補貼申報材料:
1.用人單位須提供以下材料:單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單位對外公開發(fā)布的引才政策;單位《重點引才學科(專業(yè))目錄》。
2.被引進人才須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或護照;學歷、學位證書;人才資質(zhì)證明文件;職稱證書;年薪協(xié)議和勞動合同;個人參*明;工薪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和工薪收入銀行流
水(采取協(xié)議年薪制申請引才補貼的單位須提供,首次申請須提供被引進人才自引進當月至申請當月明細,非首次申請須接續(xù)提供上一申報年度已獲評補貼月份至申請當月明細);單位支付安家(購房)補貼憑證(采取安家購房補貼申請引才補貼的單位須提供);人才到崗前上一工作單位勞動合同或離職證明文件等。以上材料須在申報系統(tǒng)中掃描原件(彩色)并上傳,未按要求提供以上材料者,審核時視為不通過。
蘇州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才補貼資助政策:
(一)用人單位引進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用人單位引才補貼:
1.用人單位對引進人才采取協(xié)議年薪制的,自首次合同履行之日起算,連續(xù) 3 年按用人單位實際支付年薪總額的 50%給予引才補貼。
2.用人單位對引進人才給予安家(購房)補貼的,自首次合同履行之日起算,3 年內(nèi)按用人單位實際支付安家(購房)補貼總額的 50%給予引才補貼。安家補貼和購房補貼分列名目支持的,可合并計算。
3.用人單位同時采取上述兩種方式的,可選擇其中一項就高不重復申報。單個人才補貼總額 A 類*高 500 萬元、B 類*高 100萬元、C 類*高 50 萬元。單個單位同一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 2000萬元。
(二)予以認定的 A、B、C 三類人才可享受下列待遇:
1.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受繳存時間限制,可按還款能力(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計算可貸額度,A 類、B 類人才貸款額度*高可放寬至限額的 4 倍,C 類人才貸款額度*高可放寬至限額的 2 倍。
2.非蘇州戶籍子女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享受本市戶籍學生待遇。
3.用人單位應當在職稱評定、科研配套、項目申報、團隊建設(shè)等方面,給予引進高層次人才更多的事業(yè)發(fā)展平臺和*先申報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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